摘要:本文通过的概念、简述碳汇交易模式、分析低碳相关政策,遴选重要的碳汇计算方法深度碳汇交易相关知识。最后通过案例展现如何完成碳汇价值计算,又如何进行实际操作办理。
本文大纲:
一、有关“碳”的两个定义
(一)碳汇
1.广义的碳汇
“碳汇”一词首次出现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中。广义碳汇指温室气体的清除过程。
《议定书》中的温室气体包含六种: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多出一种:三氟化氮。
图1:温室气体——《京都议定书》
图2:温室气体——《京都议定书》附件A
2.狭义的碳汇
特指二氧化碳的排放。
3.碳汇与碳源循环模式
碳汇与碳源属于反义相对的共生词,它们共同构成地球生态中的碳循环。
见图3,碳汇主要有两种形式:第一,通过降雨将温室气体溶为酸性雨水,后者经土壤中的微生物化合作用转化为有机物;第二,植物通过光合作用等直接将温室气体转换为有机物。
图3:碳循环——碳源与碳汇
(二)CCER(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
CCER的全称是China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即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指将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农业碳汇、甲烷利用等)所吸收的二氧化碳,进行量化、核证、出售。
通俗讲,CCER就是我国官方认证的一种碳汇产品。它和CEA(中国碳配额)并列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最普遍的两种产品。
二、农业项目碳汇交易模式
(一)形成机制
图4:农业类项目“碳汇”交易市场形成机制
形成机制如图4:
第一步:工业类企业在工业活动中产生了大量温室气体,形成排放需求。
第二步,限于政府出台的限制性法规,高于法定限制量的排放量就成为排放需求。对高排放型工业企业来说,如果找不到供给方,不能依法正常排放,那就只能面临两个选择:第一,坚持排放并面临高额罚款;第二,缩减生产规模。两个选择的结果对工业企业来说都是难以接受的,因此其碳汇需求往往属于这类企业的准必需品。
第三步,农业类项目在种植等生产活动中可以吸收定量的温室气体,经三方专业机构测算后,被核证的量形成碳汇供给(CCER)。
第四步,双方通过自主接触或于交易平台上互换信息,需求量与供给量匹配,交易价格确定,交易成功。剩下的流程即为付款与收款流程。
(二)碳汇卖方
划重点!若您拥有农业种植类项目,您就是天然的碳汇卖方。
碳汇的卖方一般是指,拥有净碳排放量为正的项目,且有意愿交易碳汇的企业(不可以为个人)。
简单来说,就是贵司的项目经测算,不仅不会释放温室气体,还能够吸收一定的温室气体。根据图3我们可以发现,吸收温室气体的方式有光合作用、自然降雨等,人为可控的是光合作用,其对应的主体是树木、农作物、光合细菌等,其自然也分别对应了林业、农业种植等项目。
(三)碳汇买方
通常指净碳生产量较大且有排放需求的企业。尤其是重工业企业。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四川工业碳达峰行动主要涉及的行业有钢铁行业、有色金属行业、建材行业、化工行业等。
(四)碳汇交易平台
经查询,我国现有9家碳汇交易平台,其全部由国家控股、宏观调控,除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外,其余8所均为试点地区平台。经查证全9家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其交易产品类型汇总如下表:
表1 全国交易平台汇总
表1中的交易产品可以这么理解:
第一种产品:EA,中文——碳排放配额;
第二种产品:CER,中文——核证自愿减排量;
英文名或缩写前缀:C——China(中国)、PH——Pu Hui(普惠)、I——International(国际)等。
图5:碳排放交易产品名称组成
三、碳排放政策——《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5号)
经2024年1月5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李克强总理2024年1月25日签署,《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重磅发布,该文件(以下简称《碳排放条例》)已于5月1日正式实施。
其全文共三十三条,笔者将其分为国家政府权力、职责与监督;地方政府权力、职责与监督;重点单位管理;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具体处罚内容;严禁市场操纵;其他条款七部分,如下表:(根据您的身份建议必看条款已在下表中标红,全文请见附录二)
表2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简表
该文件自规定了国家、地方政府(以生态环境部门为代表)、专业技术机构、排放单位、交易中心等主体的权利与职责。其中第五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我国不再设立地方性的交易中心,全国市场应由之后建立的国家级交易中心统一管理。
目前,国家级交易中心暂未建成。但“9+1”格局将是近几年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的基本布局。
提示:
若您是农业类项目负责人,该文件的对您的意义主要有两点:
第一,《碳排放条例》规定了重点单位(碳汇需求方)名录,由省级生态环境机关公布。笔者已将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的《四川省2022年度纳入全国碳市场配额管理重点排放单位名录》附于文后附录一中。若您有交易需求,根据《碳排放条例》第十五条,您可以直接联系名单中的企业将您项目的CCER进行双方自主协议转让。
第二,该文中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了重点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尤其第二十四条规定:重点单位如不按规定清缴配额(即他们不购买其他企业的配额或CCER),将面临5-10倍EA或CCER市场价的罚款。所以,您的CCER对他们来说是准必需品,市场需求较高。
四、碳汇收入的估算
计算公式:
碳汇收入=碳汇量*碳汇单价
=(碳汇系数/因子*用地规模)*碳汇单价
以下分别介绍碳汇因子、用地规模、碳汇单价的选取。
(一)碳汇系数/因子选取
依据IPCC于2019年修订的技术报告——《2019年对<2006年IPCC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的修订,第四卷:农业、林业及其他土地利用》),碳汇因子总结于第27页的表5.5中:
1.种植作物的碳汇因子
图6:农作物碳汇因子选取:《IPCC技术报告2019年修订版——表5.5》
如图6,跟随我一步步选取系数:
A.第一列:FLU代表在土地上种什么对碳汇的影响,我们只看第一列前三排。
B.第二列:IPCC将作物分为三种,从上到下分别是——每年都要栽种的作物(除水稻)、水稻、多年成熟型作物或林木作物(例如大多数水果、木耳、菌菇等)。我们根据具体的种植情况选取。
C.第三列:气候的影响,从上到下是寒带、温带、热带(赤道)。四川属于温带/亚热带,只看第二排。
D.第四列:田地类型影响,从上到下是旱田、水浇田、水田。此处的水浇田与水田区别在于,前者种植时需要多次排水,后者田地是一直被水淹没的状态。四川水稻种植阶段大多需要排水,因此我们只看第一排和第二排。
E.第五列:碳汇因子具体的值。
F.第六列:误差系数,本文不考虑这部分。
2.土地闲置的碳汇因子
图7:闲置土地碳汇因子选取:《IPCC技术报告2019年修订版——表5.5》
和上一节的选取方法一致,仅有第二列不一样。图7第二列前三排对应耕地恢复工程,第四排与第五排对应高标准农田建设。
最后选取的系数在下图中:
图8:碳汇因子具体值
(二)用地规模
假设您的项目共完成3万亩(2000公顷)高标准农田建设及3万亩(2000公顷)耕地恢复工程,高标部分水田与旱地的比例为1:1。建设期2年不产生碳汇,建成后闲置1年不种植,后17年运营期全部种植对应作物。
种植规划是:高标准水田种水稻;其余所有旱地种其他粮油作物。不种植多年成熟作物和林木作物。
由此,我们可以计算出项目期的碳汇量,见表3与表4:
表3 项目期作物种植17年碳汇量计算
表4 项目期土地闲置1年碳汇量计算
算得项目期碳汇总量为:22.63(万吨)+1.52(万吨)=24.15(万吨)。
(三)碳汇单价
目前CCER交易主要为拍卖、双方协议等非多方竞价交易,因此价格波动较大。本文参考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开发的CEA数据,估算CCER单价(二者清缴碳配额的效率相同)。
截至2024年6月12日,全国9个碳排放权交易平台价格数据如下:
图9:碳配额参考价
由上图可得到7个交易所的EA交易单价,去掉最高(100.00元/吨)和最低(29.90元/吨)两个值,对剩下5个值进行由小到大排序:36.20、42.63、48.02、48.90、76.50,取中位数48.02元/吨。
因此,本文暂取48.02元/吨计算CCER价格,目前网上查到的非官方数据高于该值,该值是谨慎的。
综上所述,本项目运营期(6万亩地)的潜在碳汇收入=24.15*48.02=1159.62万元。
据IMF测算,综合显性碳价和隐性碳价两类政策得到的经济体碳价当量,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英国(基本为发达国家)为超过每吨150美元,而阿根廷、巴西、中国、印度、印尼、俄罗斯、沙特、南非、韩国(多为发展中国家)为低于每吨30美元。
根据国外价格参考及我国专业人士预测,未来几年,尤其在2030年前夕,CCER价格会上涨至200元/吨左右,对应收入计算将翻四倍以上。
五、结语
本文虽简述了农业项目碳汇量的一种计算方式,但未考虑到的因素还有许多:如政策变化,具体环境对系数的影响(见IPCC2019年修订报告中的详细测算)、碳汇计算公式较为简化等。其他简单的测算,可以参考:王懋雄(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和罗爱明(中国人民银行阿坝州分行)发布的《基于碳源和碳汇视角的农业绿色发展研究——以四川省为例》等文章。
但具体的CCER量的测算,还需要专业检测机构的专业测量,若您有这方面的需求,可联系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希望本文对您有所帮助,也许甚微,但笔者亦荣幸之至。
附录一:《四川省2022年度纳入全国碳市场配额管理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附录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文章已发表于四川纵横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纵横笔记,搜索公众号,可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