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从实操层面详细说明评审要点。
1、城镇开发边界审查要点
①审查事项:总规模和扩展倍数
调整后城镇开发边界规模和扩展倍数不增加视为通过,
其中,城镇开发边界调入地块为新增城镇空间的,对应的调出地块也必须为新增城镇空间。
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新增城镇空间=部备案城镇开发边界规模-部备案城镇开发边界内2020年现状建设用地
优化后新增城镇空间=优化后城镇开发边界规模-优化后城镇开发边界内2020年现状建设用地
②审查事项:优化情形
应在保持总体布局稳定、不突破县级行政区域规划城镇开发边界规模和扩展倍数、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前提下,对城镇开发边界进行局部优化。
(1)允许城镇开发边界优化调整的情形
a)因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优化调整
因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优化调整确需相应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
城镇开发边界围合范围内零星破碎、不便耕种,确需进行集中连片整治的永久基本农田,应当保留在城镇开发边界围合范围内;
确需调出城镇开发边界围合范围的,城镇开发边界相应回缩,确保城镇开发边界规模和扩展倍数不扩大。
b)促进城镇开发边界形态完整的
为优化城镇布局、整理盘活零星低效存量城镇建设用地,促进城镇开发边界形态完整的。
c)规划选址线位调整
因划定依据的水域、道路等自然地理和地物边界规划选址线位调整需对城镇开发边界进行修正的。
d)因用地勘界、比例尺衔接、权属范围修正
规划深化实施中因用地勘界、比例尺衔接、权属范围修正等需要对城镇开发边界勘误校正的。
(2)城镇开发边界调整证明材料(必要性、符合的情形、调整情况)
(3)禁止城镇开发边界调整的情形
a)布局和形态更差
破碎化程度更高、形态更不规整;
城镇开发边界“开天窗”数量增加;
调入的城镇开发边界为飞地等。
b)未优先避让资源保护底线
调整未优先避让资源保护底线的;
城镇开发边界调整未优先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避让集中连片优质耕地和已有政策法律明确禁止或限制人为活动的保护区;
调入地块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等。
c)建设用地已取得相关手续的
调出已依法依规批准且完成备案的建设用地;
已办理划拨或出让手续的建设用地;
已核发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证书的建设用地的。
③审查事项:优化的合理性
调整后城镇开发边界应形态完整,不对原规划布局、用地结构产生明显影响的视为通过。(例如调整后工业用地比例原则不能降低,不对十五分钟生活圈配套设施、人均绿地率等约束性指标造成影响)
调出城镇开发边界位于经部确认启用的城镇开发边界内,不涉及省政府公布的开发区范围的建设用地、不突破“城市四线”管控要求的视为通过,反之视为不通过。
调出城镇开发边界不涉及最新年度变更调查确认的城镇建设用地、已批准建设用地、已批准的成片开发方案的视为通过,反之视为不通过。
调出城镇开发边界不涉及已办理划拨或出让手续的建设用地和已合法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证书的,视为通过,反之视为不通过。需要地方自查,在《实施方案》中明确表述涉及或不涉及情况。
调入城镇开发边界不涉及现状永久基本农田及调整后永久基本农田的视为通过;
调入城镇开发边界涉及调整前永久基本农田,不涉及调整后基本农田的,结合耕保处意见确定是否通过;
调入城镇开发边界涉及调整后永久基本农田的,视为不通过。
调入城镇开发边界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视为通过,涉及的视为不通过。
调入城镇开发边界不涉及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视为通过,涉及的结合地勘处意见确定是否通过。
调入城镇开发边界不涉及自然保护区、蓄滞洪区、河湖管理范围、洪涝灾害控制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等不适宜建设区的视为通过,涉及的由有管理权限的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结合意见确定是否通过。
调入城镇开发边界不涉及矿产资源(查明资源储量矿区、省财政地质勘查项目范围、矿业权等)视为通过,涉及的结合相关处室意见确定是否通过。
谋划的子项目是否涉及城镇开发边界,不作为城镇开发边界优化是否通过的依据。
④审查事项:图数表一致性审查
《用地布局优化表》中涉及城镇开发边界数据与城镇开发边界更新图层、城镇开发边界调整图层数据一致的视为通过,反之视为不通过。
2、建设用地审查要点
①审查事项:用地规模
《用地布局优化表》建设用地整治前后建设用地规模及图斑个数减少的视为通过,反之不通过。
《用地布局优化表》涉及建设用地的数据与建设用地调整图层、规划用地图层上的数据一致的视为通过,反之不通过。
《项目表》中产业类项目涉及使用的乡村建设用地规模与整治单元项目图层中乡村产业类项目使用乡村建设用地规模一致的视为通过,反之不通过。
②审查事项:布局优化的合理性
调入地块布局在基础设施相对完善、与现状建设用地集中连片区域,或资源相对富聚、临近主要交通设施的区域的视为通过,反之视为不通过。
调入地块不涉及现状永久基本农田及调整后永久基本农田的视为通过;
调入地块涉及调整前永久基本农田,不涉及调整后基本农田的,结合耕保处意见确定是否通过;
调入地块涉及调整后永久基本农田的,视为不通过。
调入地块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视为通过,涉及的视为不通过。
调入地块不涉及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视为通过,涉及的需结合相关处室意见确定是否通过。
调入地块不涉及自然保护区、蓄滞洪区、河湖管理范围、历史文化保护线等不适宜建设区的视为通过,涉及的由有管理权限的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结合出具的意见确定是否通过。
②审查事项:布局空间一致性
建设用地调整图层的保留、盘活、调入地块在规划用地图层明确为建设用地的视为通过,反之视为不通过;
调出地块在规划用地图层明确为非建设用地,且建设用地调整层上的调整后地类与规划用地图层上的地类保持一致的视为通过,反之视为不通过。
3、生态保护红线审查要点
①审查事项:整治类和生态修复类子项目
项目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视为通过;
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无新增建设用地的,县级政府出具支持性意见的视为通过,反之不通过;
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有新增建设用地的,符合《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中的10项有限人为活动类型,省级人民政府出具有限人为活动认定意见的通过,反之不通过。其中10项有限人为活动类型如下:
1.管护巡护、保护执法、科学研究、调查监测、测绘导航、防灾减灾救灾、军事国防、疫情防控等活动及相关的必要设施修筑。
2.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允许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用海用岛、耕地、水产养殖规模和放牧强度(符合草畜平衡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开展种植、放牧、捕捞、养殖(不包括投礁型海洋牧场、围海养殖)等活动,修筑生产生活设施。
3.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标本采集和文物保护活动。
4.按规定对人工商品林进行抚育采伐,或以提升森林质量、优化栖息地、建设生物防火隔离带等为目的的树种更新,依法开展的竹林采伐经营。
5.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科普宣教及符合相关规划的配套性服务设施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及维护。
6.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通讯和防洪、供水设施建设和船舶航行、航道疏浚清淤等活动;已有的合法水利、交通运输等设施运行维护改造。
7.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包括:基础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资源远景调查等公益性工作;铀矿勘查开采活动,可办理矿业权登记;已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继续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勘查区块范围)、保留、注销,当发现可供开采油气资源并探明储量时,可将开采拟占用的地表或海域范围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调出生态保护红线;已依法设立的油气采矿权不扩大用地用海范围,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已依法设立的矿泉水和地热采矿权,在不超出已经核定的生产规模、不新增生产设施的前提下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已依法设立和新立铬、铜、镍、锂、钴、锆、钾盐、(中)重稀土矿等战略性矿产探矿权开展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登记,因国家战略需要开展开采活动的,可办理采矿权登记。上述勘查开采活动,应落实减缓生态环境影响措施,严格执行绿色勘查、开采及矿山环境生态修复相关要求。
8.依据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规划开展的生态修复。
9.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与邻国签署的国界管理制度协定(条约)开展的边界边境通视道清理以及界务工程的修建、维护和拆除工作。
10.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其他人为活动。
②审查事项: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类项目和产业类项目
项目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通过,反之不通过。
4、永久基本农田审查要点
“根据审查标准,将材料中存在的问题,提供内业审查意见,向地市一次性告知,涉及到需要外业踏勘的,省自然资源厅会同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论证,出具专家论证意见,随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一并报部审查备案。”
①审查原则
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调整是否体现集中连片、布局优化的理念;
调整地块、调整规模以及城镇开发边界围合范围内开天窗的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是否符合相关政策(《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指南(试行)》)。
②内业审查事项:调整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项目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后布局是否优化,集中连片程度有无提高、零星分散图斑是否减少、调整数量是否突破、质量是否提高。
项目调出地块不得出现以下禁止调出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形:
a.调整后破坏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布局原则;
b.项目调整未满足生产、生活和生态功能需要,不属于对未利用、低效和闲置利用、损毁和退化土地及不合理利用土地实施土地综合整治,调整后未体现耕地布局优化、产业优化等情形。
项目调入地块不得存在以下禁止调入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形:
a.调入地块零星、分散,不与现状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的,无论地块大小均不得调入永久基本农田。
b.调入地块面积较小、质量较差、无法长期稳定利用的地块不得调入永久基本农田,如坡度大于25度或坡度高于占用地块的耕地,城镇村等用地围合范围内的耕地,长期撂荒耕地等。
c.与优化调整后的城镇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村庄建设用地重叠的,与已批建设用地、已备案设施农用地、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黄河滩区、光伏用地、临时用地、严格管控类耕地、正在报批的和预审过的地块等重叠的地块不得纳入永久基本农田。
③内业审查事项:方案、图、表、矢量数据的一致性
永久基本农田调入、调出地块计算时采用椭球净面积(椭球面积公式:!shape.geodesicArea!);
后续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审查系统启用后,系统中有自检内容,需通过质检后上报。
县域年度内永久基本农田优化调整总规模不得超过上级下达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1%(《永久基本农田红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④外业审查事项:需进行外业情形
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规模超过所涉乡镇永久基本农田划定面积5%的;
调整地块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围合范围内的;
调整地块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且单个图斑面积大于10亩的,以及其他特殊情形的。
⑤外业审查事项:外业踏勘程序
需外业踏勘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经省级内业审查通过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并选取5名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业务专家开展实地踏勘及论证。
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出具专家组论证结论;对未及时提交修改完善后的方案及提交2次后仍不符合审查要求的,应重新申请论证。
主要论证内容包括调出地块布局是否体现集中连片、布局优化,破碎度是否降低,是否存在以单个项目调出永久基本农田等情形;调入耕地是否符合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地块要求、非耕地是否适宜复耕等情况。
5、一般耕地审查要点
①审查原则
耕地流入、流出是否符合相关政策;
耕地布局优化是否符合“总体稳定、微调优化”原则,是否做到耕地面积不减少;
耕地转为园地、林地的是否按“占补平衡”政策落实补充耕地(详见:耕地“进出平衡”到大一统的“占补平衡”(第一篇)、耕地“进出平衡”到大一统的“占补平衡”(第二篇)),补充耕地地块涉及林地的是否符合相关政策;
“耕地调整图层”与“规划用地图层”矢量数据中的耕地调整是否一致;
《用地布局优化表》中涉及耕地调整的数据、《农用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优化图》和“耕地调整图层”中的矢量数据是否一致。
②审查事项
拟作为补充耕地来源的地块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25度以上陡坡、重要水源地15度以上陡坡、自然保护区、湿地、河湖管理范围及最高水位线等禁止开发区域;
拟作为补充耕地来源的地块不能与现状城镇开发边界和调整后的城镇开发边界重合的;
拟作为补充耕地来源的地块与现状城镇开发边界重合但与调整后的城镇开发边界不重合的,需结合城镇开发边界调整的意见,如提供同意城镇开发边界调整的相关意见;
拟作为补充耕地来源的地块不能与调整后的城镇开发边界重合;
拟作为补充耕地来源的地块涉及采矿权范围的,需提供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采矿是否影响补充耕地实施的意见;
拟作为补充耕地来源的地块不能与国有重点林区、公益林、已批准建设用地、已报备入库补充耕地重合;
拟作为补充耕地来源的地块涉及15度-25度坡的,需提供结合村民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意见、县级评估论证意见;
拟作为补充耕地来源的地块涉及未利用地的,需位于全国新一轮耕地后备资源调查确定的宜耕后备资源范围内。
6、设施农业用地审查要点
①审查原则
设施农用地的选址是否符合相关政策;
设施农用地占用耕地的规模与“耕地调整图层”中的矢量数据是否一致,产业类项目使用的设施农用地规模与“整治单元项目图层”、“规划用地图层”中的矢量数据是否一致。
②审查事项
设施农用地选址尽量使用未利用地、低效闲置土地及工矿废弃地,尽量集中布局,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予以通过,未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不予通过并反馈相关问题。
设施农用地占用耕地的规模与“耕地调整图层”中的矢量数据一致,产业类项目使用的设施农用地规模与“整治单元项目图层”、“规划用地图层”中的矢量数据一致的,予以通过,图、数、表不一致的不予通过并反馈相关问题。
文章来源:咨询这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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