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的游戏规则┃土地分类、土地利用规范及常见问题整理

近现代以来爆发的国家和地区间的冲突,基本是因为领土主权引发的战争,其实质是国家间争夺土地或地下资源控制权。土地资源作为人类生存的空间,对一个国家资源开发、交通运输、战略布局等具有重要影响。

因此,从宏观层面来讲,土地资源关乎领土主权、未来发展等国家核心利益。从微观层面来说,国家内部对土地资源的分配及如何使用影响着国家机器的运转、国民经济的运行,甚至决定了国家和王朝的兴衰。

下面带大家了解常见的土地分类、土地利用规范等内容。

一、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土地政策变更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农村土地政策变更主要分为四个重要阶段: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村生产合作社(1953—1956)时期、人民公社化运动(1958—1978)时期、改革开放以来(1978年至今)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城市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政策:核心是土地归国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二、不同标准下土地利用类型

(一)参照国土资源部组织修订的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土地利用类型可总结为三类

(二)按照土地所有权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1、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2、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必须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集体所有的土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

(三)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等分类

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2023年版),用地用海分类采用三级分类体系,共设置24个一级类、113个二级类及140个三级类是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及“三区三线”划定、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耕地保护监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用地用海审批和执法监管的重要依据。

《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24个一级类

三、不同类型土地利用规范

关于常用的土地利用规范性文件汇总:

(一)建设用地类型

类型:建设用地按用地性质一般分五类:商服用地、综合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建设用地取得方式:

土地使用权取得有划拨与出让两种方式,具体如下: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要求有哪些?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需经依法批准,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按转移登记办理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受让方依法依规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应充分保障交易自由;原出让合同对转让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参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有关规定,不再报经原批准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机关批准;转让后,可保留为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或直接变更为出让方式。

(四)农用地转成建设用地要经过哪些程序?

1、预选符合规划的农用地转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2、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

3、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4、办理手续、缴纳审批费用。

5、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6、各级政府审批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建设占用土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由国务院批准。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3)上述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4)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或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由国务院批准(已试点下放权限至8省市),其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5)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7、办理征地手续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该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

8、领取用地批准文件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补偿、安置补助完成后,向用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被征地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

9、缴纳出让费,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征用后,该土地即成为国有土地,由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按照相关规定,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出让供地。用地单位按约定缴纳出让费用。

(五)土地调规流程是怎样的?

1、规划调整类型及权限‌

(1)调整理由:需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经科学论证后报原审批机关(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申请主体‌:区县政府(管委会)或市级主管部门/平台公司。

(3)流程‌:必要性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报原审批机关同意→编制修改方案→按原程序报批

若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如生态保护区),需先修改上位规划。

2、实施与监督‌

调整后规划作为土地用途管制法定依据,需严格落地;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需编制专项规划,报省级批准

3、特殊情形处理‌

永久基本农田调整‌:仅限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且需补划同等质量耕地;成片开发方案‌:需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部门标准,纳入年度计划;生态保护红线‌:严禁擅自调整,确需修改的须报国务院批准

四、地方每年的土地指标是如何确定的?

在这里需要分辨两个定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供地计划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1、省级、省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2、除此之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省政府批准,其中,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政府授权设区市的市政府批准

3、浙江省省级及杭州市、宁波市、台州市等长三角城市均需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其他市级和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省政府批准(报批土地占用基本农田的乡镇规划报省批准,不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报本级地级市批准)

4、设区的城市郊区的乡镇(包括街道办事处、农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省政府确定的中心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省的批准,其他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供地计划:(参考《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2016版)

1、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及耕地指标。

2、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计划指标。

3、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4、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指标。

(三)供地计划确定:

1、省级统筹分配:

(1)省级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国家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总规模、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含农用地转用)等约束性指标,结合各市(州)经济发展需求、重点项目清单和区域发展战略,分解下达年度用地指标;

(2)国家级、省级重点项目及基础设施用地由省级统筹保障或调剂指标

2、市县分解与执行

(1)规划刚性约束‌:市县需在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三区三线”(生态、农业、城镇空间及控制线)框架内配置指标,严禁突破建设用地总规模和耕地保护红线。

(2)差异化配置原则:产业用地‌:省级要求市县年度供地计划中工业用地占比不低于30%,且推行“标准地”改革(2025年新增工业用地30%以上采取“标准地”供应)。乡村振兴用地‌:县级国土空间规划预留≥10%建设用地指标支持乡村产业及公共服务项目

存量盘活导向‌:优先使用批而未供、闲置土地。

例如,绵阳市确认本年度供地计划,绵阳市自然资源局牵头编制、科学调控土地供应总量,编制需参考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执行,编制完成后需经过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五、结语

土地资源作为重要的公共资源,其总量有限,伴随着产业发展、项目开发、人口增长等,人地矛盾问题逐渐突出,因此,合理安排土地利用规模、合法合规使用土地资源是建设项目的重要内容。通过谋划不同类型项目开发建设,我司对以上常见的土地利用知识做了总结归纳,便于各位读者在遇到相似问题时提前规划、及时避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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