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下生金 | 林业项目中如何取得林权与实现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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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森林资源保护发展项目(简称:林业项目)通过集约人工林栽培、现有林改培、中幼林抚育等施,营造和培育的工业原料林、乡土树种、珍稀树种和大径级用材林等多功能树林,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动诠释。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措施,支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森林生态保护修复的投入,促进林业发展。林业融资是指林业融资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林业生产经营目标,在林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融资活动的总称。林业融资涉及金融业、中介机构等相关行业。常用模式有:政府信用贷款、“林权证”抵押贷款、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承贷、森林资产担保公司担保贷款、林农小额贷款、“公司+基地+林农”贷款等。

  因此林权如何取得与实现担保是林业项目建设中重中之重。

  本文着眼于实际操作出发,就森林资源保护发展项目中以下方面内容着重进行梳理和解读:林权的概念与属性,林权的取得、流转、转让、担保,林权与采伐许可证的关系以及林权抵押融资实务要点。旨在通过分析,进一步阐述论证林权担保实现林业融资的实操性,欢迎广大读者据此展开沟通交流。

  一、林权的概念

  林权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森林资源财产权在法律上的客体,它是一种物权,是主体对森林、林木和林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具体划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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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林地所有权(包括国有林地所有权与集体林地所有权);

  2.林地使用权(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经营权承包制度下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与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营的林地经营权);

  3.林木所有权;

  4.林木使用权。

  二、林业项目中的林权取得

  林权为四权集合,因林地所有权无法取得,因此林业项目主要涉及三权(即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各个项目根据政策与项目区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运营和建设模式,具体如下:

(一)林权流转

  取得两权(林地使用权、林木使用权)用于林业项目建设运营。

(二)林权转让

  取得三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用于林业项目建设运营。

  因林地使用权涉及主体较多,可归属于国家、集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他个人。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其他个人林地使用权取得,只与其签订流转协议,并办理相关审查或备案登记即可,以下主要讨论集体与国有林权的流转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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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林权流转

(一)国有林权流转

  1.流转范围

  根据《森林法》第十六条:“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可以依法确定给林业经营者使用。林业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使用权,经批准可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现行法律法规未对国有林权流转范围进行规定,商品林流转是无异议的,但关于公益林的流转则存在一定争议,但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信箱回复国家一级公益林能否流转问题中表明可以依法流转国有公益林。公益性因其采伐的限制,林业项目很少涉及。

  综上,林业项目中可以流转国有林权,但目前缺乏该方面规定,建议相关部门出台国有林权流转办法,盘活国有林业资产,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流转程序

  目前,国有林场林地林木的流转,一般先评估,后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完成流转程序,取得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

(二)集体林木与林地流转

  目前各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如广东省、四川省、云南省等省份据此制定本省办法,因此集体林木与林地流转可参考各省的集体林权管理办法,以四川省为例,集体林木与林地流转事项如下:

  1.流转范围

  ①允许流转的林地、林木范围

  a.林木: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b.林地: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

  c.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

  ②得流转的林地、林木范围

  a.林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

  b.林地: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

  c.已依法抵押、提供担保的森林、林木、林地,抵押权人、担保人未书面同意流转的;

  d.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

  2.流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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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林权转让

(一)国有林权转让

  根据《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资产未经批准不得转让、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因此一般需要主管单位的批准才可转让。

  1.允许转让的范围

  目前《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对此未作规定,实际中国有林场多为公益林,因其不可主伐,市场化较低,因此实务中转让国有林权较少。

  2.转让程序

  同国有林权流转,目前各地的国有林场林地林木的转让,一般先评估,后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完成转让程序。

(二)集体林权转让

  1.允许转让的范围

《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市场运行的意见》(林改发〔2016〕100号)明确了:“区划界定为公益林的林地、林木暂不进行转让,允许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因此可转让的集体林木需为商品林。

  2.转让程序

  ①乡镇(街道)根据年度流转收储任务,及时将目标任务落实到具体山场地块,组织林权主体参加林地面积测量、林木资产评估等工作,提交分户清册及位置区划图;

  ②对区划调查分户结果进行公示;

  ③对区划调查分户结果公示无异议的农户与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签订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流转收储协议及林地流转(租赁)协议;

  ④村集体合作组织与项目公司签订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流转收储协议及林地流转(租赁)协议;

  ⑤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核发林权类不动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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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林权的担保

(一)林地与林木的不可分抵押

  登记造册的林权可具有担保物权的效力,《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不能用于抵押,因此林权中允许抵押的为三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明确规定林木和林地使用权需一并抵押。但目前该文件已失效,从法理上来讲,“林”和“地”也应当一并抵押。因为林木与建筑物一致,其林地与林木一体,林随地走,地随林走,使用林木是林地使用权具体作用的体现,林木是林地使用权的结果,林地使用权为林木生长的前置条件,若分开抵押,两者将失去功能意义。

(二)可担保的林权范围

《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3〕32号)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可以接受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合法拥有的林权作抵押担保发放贷款。但并非所有林权均可抵押。

   1.允许抵押的林权财产

  ①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及相应林地使用权;

  ②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③国家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

  2.禁止抵押的林权财产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应接受无法处置变现的林权作为抵押财产,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和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等防护林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以及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等特种用途林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

(三)以林权设定担保的条件

  相关文件规定可以以林权用作抵押,但林权抵押需注意以下事项:

  1.国有林地使用权进行抵押

  依据《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只有在经批准后才能以其所有的林地使用权等森林资源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因此需要主管部门批准要件才可办理抵押。

  2.集体林地使用权进行抵押

  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抵押人须出具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决议和林权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②林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人需提供承包合同;

  ③林地经营权:抵押人应提供承包合同或流转合同和承包方、发包方同意抵押意见书。

  六、林权与采伐许可证的关系

  林业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栽培、改培与抚育,其无论是建设或运营采伐都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权是办理采伐许可证的基础,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采伐许可证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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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林权证是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材料之一

  林权证是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材料之一,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①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②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③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2.抵押林权中的担保权人同意是采伐的前置条件

  ①抵押前取得采伐许可证的:

  已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且尚未实施采伐的林权抵押时,抵押人应将林木采伐许可证原件交由抵押权人代为保管,并由双方向林草主管部门备案登记,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进行林木采伐。

  ②抵押后需办理采伐许可证的:

  在林权抵押期间,对符合采伐条件的抵押林木,抵押人在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后可以申请采伐,其收入优先用于归还贷款本息。林木采伐审批机构在接到附有抵押权人同意采伐意见书的林木采伐申请后,方可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七、林权抵押融资实务要点

  该部分资料来源:金融法务视点《林权抵押融资实务要点》

  林权抵押融资是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融资的简称,是指贷款人按相关法律政策法规的规定,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持有的《林权证》上记载的林木所有权以及林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林业管理部门对其确认产权并且办理登记后而发放贷款。林权抵押的标的物主要是林木的所有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

  林权抵押是指在不转移对所抵押林权占有的前提下,以林权作为抵押物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根据《关于林权抵押融资的实施意见》规定和精神,商品林可用于抵押融资,但涉及公益性质的林木皆不能抵押。

 林权抵押设立主要包括:

(一)前期考察

  1.审核林权权属证明

  审核林权证载明的林地使用权利人和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是否与抵押人一致; 根据林权所有人的性质,以下几种情况需取得所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1)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进行抵押,应提供该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同意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决议,以及林权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2)以承包经营的林权抵押,抵押人应提供承包合同;以其他方式承包经营或流转取得的林权抵押的抵押人应提供承包合同或流转合同和发包方同意抵押意见书;

 (3)以家庭承包经营的林权抵押的,应取得家庭所有成员的同意;

 (4)林业专业合作社办理林权抵押的,抵押人应提供理事会通过的决议书;

 (5)以共有林权抵押的,应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承诺或证明;

 (6)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林权抵押的,抵押人应提供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的决议;

 (7)以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林权抵押,应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审批机关批准。

  2.审查林权是否可用于抵押

 根据本文第二条的阐述,审核林权证载明的“林种”一项,确定拟抵押的林权是否可用于抵押贷款。

  3.合理评估抵押物 

  林权作为抵押担保物,不仅要考察其是否存在不能抵押的限制,更要考虑其经济价值和变现能力,因为担保物的最终变现才真正实现了担保的价值。考虑到林权具有采伐限制、生长周期等特殊因素,在考察你抵押林权时,应综合考量其林种种类、成长周期、采伐限额等因素。

  考察林木成周周期同贷款年限。《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规定,对森林、林木的采伐要满足林木树龄、林密度、林木径级等限制性要求,达不到条件,不得采伐。但林木的生长受限于其变现能力受制于自然生长情况和林地自然情况。如果债务清偿期截满,林木仍未成熟的,则不能采伐。在考察时,应根据林木的成长周期合理匹配贷款年限。

  考察林木成长周期和当地采伐限额。我国实行林木采伐限额制度和采伐许可证制度。根据《森林法》的规定: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在考察评估林权价值时,要审核林木成长时间和当地林木的年度采伐额度情况。合理确定抵押权实现期间的可采伐数量,测算抵押率情况。此外,最终的采伐量还受到采伐技术的影响,不同的采伐技术会得出不同的采伐数量,这种情况也要注意。

  4.审核林权是否核发了采伐许可证

  林木采伐在我国实行指标管理。《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规定,采伐指标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乡镇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为防止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凭采伐许可证自行采伐林木,降低抵押物价值情况的出现。需考察抵押人是否已经取得了林木采伐许可证和采伐指标,如已取得,应要求抵押人将该林木采伐许可证交由抵押权人保管,并共同向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所抵押的林木列入砍、间伐计划的,借款人须向贷款人提供砍、间伐申请材料,并经贷款同意后报林业部门办理砍、间伐手续,砍、间伐收入应优先偿还借款。

  5.承包方式

  以承包方式取得国有或集体林地经营权的,应调查经营者的承包期限是否合理,是否付清承包期内应支付的承包费用,承包经营权取得的方式是否合法等。

(二)办理抵押手续

  如果经过前期考察,认为拟抵押林权符合抵押标准,应及时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等项目落地手续。

  1.签订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是确定林权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书,也是保障抵押权顺利实现的重要手段。签订抵押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完整详细的填写抵押物清单。包括明确林木资产与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明确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等内容。并将清单作为抵押合同附件;

 (2)对林权的其他权利进行限制。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办理林权转让、承包、再抵押,不得向林业管理部门申请发放采伐许可证,不得对森林、林木进行采伐;确需采伐的,采伐收入必须用于归还贷款本息等;

 (3)明确采伐的前置条件。在抵押合同中对抵押物砍伐进行限制性补充约定,要求抵押人在征得银行同意后申请采伐,其所得收入必须用于归还贷款本息;

 (4)收押采伐许可证。明确要求抵押人将已发放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原件提交抵押权人保管,双方向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5)明确要求抵押人在林权抵押融资合同签订后,及时办理抵押登记。六是明确抵押人为抵押林木购买保险。在合同约定类似“抵押人连续投保期限不得低于贷款期限”条款,以规避风险发生却无保险可追的情况。

  2.办理抵押登记

  根据中国银监会、国家林业局颁布的《关于林权抵押融资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林权抵押登记。考虑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出台后,林权相关登记可能有所变化,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抵押登记机关。

  3.办理林权抵押保险

  作为一种特殊的抵押物,林木资源易受到病虫害、森林火灾、人为不当砍伐等天灾人祸的损害。不但使抵押人遭受经济损失直接影响贷款偿还且对抵押权人担保权益的实现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因此,办理林权保险,尤其是森林火险、病虫害险等较高风险险种的投保可有效降低贷款风险,对贷款债权和担保物权的实现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由于抵押贷款期限往往同林木保险期不一致,应确保担保或贷款期间保险期限的延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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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要点总结

  实操中具体的林权设抵还应充分结合各金融机构的政策规定。不同的金融机构对林权抵押贷款的规定有所差异,但大致遵循以下几个方面:

  可抵押林权的范围和类型。一般来说,可抵押林权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及相应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家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但有些金融机构不接受无法处置变现的林权作为抵押财产,如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等。

  抵押贷款的期限和金额。一般来说,抵押贷款的期限和金额要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协商确定,贷款期限不应超过林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有些金融机构对贷款金额有一定的限制,如对于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林权抵押贷款项目,要求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对于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参照当地市场价格自行评估。

  抵押登记和备案的程序和要求。一般来说,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应及时向属地县级以上林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提交相关的文件资料,如身份证明、合同、证书、评估报告等。登记机关应在规定期限内审核并办理登记手续,发给《林权抵押登记证明书》等证明文件,并在《林权证》上注明抵押登记的主要内容。变更或解除抵押合同时,也要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九、结  语     

  林权是林业项目的核心要素,也是林业投资者和经营者的重要资产。本文着眼于为林业项目的规划、建设和运营提供了依据和参考,也为林业产业的发展和创新提供了支持和保障,助力林业投资者和经营者合理有效地利用林权资源,成功进行林业融资,实现林下经济的繁荣和可持续发展。

  同时,作为一家专业从事项目投融资咨询和管理服务的公司,四川纵横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拥有丰富的林业投融资项目经验,为多个林业项目提供了全方位、一体化的咨询和财务咨询管理服务并成功融资。我们将继续秉承“专业 积极 合作 担当”的宗旨,为广大林业投资者和经营者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服务,共同推动林业产业的发展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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