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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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是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不属于政府机构,但有时会代政府履行一定的职责。

  二、事业单位的特点有哪些?

  1.公共性质:事业单位是为了公共利益而设立和运营的组织,其主要目标是满足公众的需求和利益,而不是追求营利。

  2.非营利性质:与商业企业不同,事业单位的经营活动主要以提供公共服务为目的,不追求盈利。其收入主要来自政府拨款、社会捐赠、补助资金等。

  3.事业单位承担着社会责任:其使命是为了社会福利和公共利益服务。它们通常从事教育、医疗、文化、科研、社会保障等领域的工作,旨在满足公众的基本需求。

  4.具有相对独立的法人地位:事业单位通常具有相对独立的法人地位拥有一定的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它们在法律上被赋予一定的权力和责任,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行为。

  5.受政府监管:尽管事业单位相对独立,但它们通常受到政府的管理和监督。政府对事业单位的设立、运营、财务等方面进行指导和监管以确保其公共服务的效果和质量。

  这些特征使得事业单位在社会中扮演重要的角色,为社会提供各种公共服务,满足公众的需求,并承担起促进社会发展和公共福利的责任。

  三、事业单位如何分类?

  201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将现有事业单位按照社会功能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其中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等情况,分为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两个类别。

  (一)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1.定义:指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的事业单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各地制定地方性法规时不得规定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已经写入的,应当逐步清理。

  2.范围:渔政、海监、无线电管理、农机管理、动物卫生监督、草原管理和交通主管部门,就业局,司法局的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城管、路政、盐政、市政管理处、环保监察大队、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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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1.定义:指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以由市场配置资源、不承担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要逐步转为企业或撤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今后不再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2.范围:勘察设计类单位,像勘察院,设计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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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

  1.定义:公益事业单位即政府或社会力量为发展社会公益事业而设立的专门从事公益事业工作的单位。

  2.范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

  四、公益类事业单位的范围

  (一)公益一类范围

  1.教育类: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公益性宣教机构(党员电化教育、讲师团等),考试机构等;

  2.科研类:基础研究或社会公益性科研等;

  3.文体类:公共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烈士陵园),美术馆,科技馆群艺馆(文化馆),文物考古保护,文献情报,广电信号传输和技术监测,出版物审读,体育运动项目管理等;

  4.卫生类:疾病(疫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计划生育服务,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5.社会保障类:社会救助,社会保障经办和公积金管理社会福利机构,公益性残疾人康复机构,老龄妇幼工作机构,学生资助管理,离退休干部服务等;

  6.公共安全类:人工影响天气,防汛抗旱防火,应急救援指挥,无线电监测,人防指挥保障,信息安全保障,重要或应急物资储备等;

  7.社会经济服务类:地震监测,环境监测,网络监测纯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流域河道管理,园区管理服务水文(水资源)监测,价格监测,生态公益型林场,公共资源交易土地整理储备乡镇(街道)综合为民服务等;

  8.行政辅助类:国土监察,环境监察,安全生产监察,劳动保障监察,交通运输监察,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城市综合执法等。

  (二)公益二类范围

  1.教育:公办高校、成人教育,中职教育,学前教育等;

  2.文体:时政类报刊,电视台,妇女儿童活动服务,青少年活动服务,职工活动服务,体育设施服务;

  3.卫生:非营利医疗,综合性公立医院等;

  4.其他:交流促进,测绘服务,房地产交易,物资储备,殡葬服务土地矿权交易平台,其他主要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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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如何区分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一)职能

  一类完全由政府指定、政府供养,其职能不能或者不宜由市场供给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如公办小学所缴纳的书本费、学杂费等,都是成本费用,而非“服务”费用。二类则是全部或者部分具备收费职能,可以收取服务费用如公立医院的手术费、门诊费等。

  (二)财政保障方式

  一类一般是财政全额保障,二类一般是财政差额保障。即一类事业单位工作经费、人员薪酬等,全部由财政供给;二类则是大部分由自身保障,不足部分由财政兜底解决。

  (三)管理方式

  一类和二类除了经费保障方式的不同,在事权、财权等方面也有较大差异。

  一类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管理等权限一般都在其行政主管部门,涉及“三重一大”等决策事项都需要经主管部门审批,党委、政府直属的事业单位除外。二类事业单位在人事、财务管理方面有较大自主权,往往由单位自己决定即可。

  综上,区分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关键就在于辨别其公益属性的纯粹程度,以及资源配置的主体是由政府还是市场主导。

  六、事业单位的改革方向

(1)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一部分并入行政机关,另一部分是剥离行政职能变成了公益类事业单位;

(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是受改革冲击最大的,按照计划将全部改成企业,这一类单位改革是最难的,涉及的利益攸关方最多;

(3)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基本上会保持现状,一般是根据职能进行必要的撤并整合,大部分是将单位名称改成某某中心或者是某某服务中心,可称为中心化,这类单位大多为全额拨款形式;公益二类根据单位效益和职责情况一部分改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一部分效益好的根据职责转企。

  七、事业单位融资探讨

  2022年1月,财政部发布《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如实反映依法举借债务情况,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融资或者提供担保。

  行政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举借债务。省属公办高校、公立医院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实施重大项目建设确需举借债务的,应当按程序报批。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由财政全额拨款,其所有收支均纳入政府预算管理,不具备对外融资的主体资格,不得申请任何性质的贷款。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由财政差额拨款,其收支主要纳入政府预算管理,但在保证公益目标前提下该类机构可以提供与主业相关的其他服务,因此其可以保留部分收入自行支配,因此可以申请银行贷款。

  在具体操作上,公益事业单位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材料和证明文件。银行会根据公益事业单位的信用评级、还款能力、贷款用途等因素来评估贷款风险和条件,并据此决定是否批准贷款,以及贷款的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件。

  同时,公益事业单位还需要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贷款的及时还款,保证公益事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公益类事业单位贷款的主要目的新建房屋定固定资产,目前,更多采用的是在保证公益目标前提下租赁国有企业的办公场地,租金按照运营成本列支,财政部门提供监管职能,无需从财政预算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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