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有企业的认定与分类 ——如何区分国有独资、国有全资与国有控股

国家有关部门出于统计、登记、分析等方面的需要,对企业做了不同的分类,相信在日常工作中,大家也经常产生一个疑问到底什么国有独资企业、什么是国有控股企业。国企的各级子公司又该如何区分?那么下文将为您答疑解惑。

一、关于国有企业的认定

(一)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意见


(二)我国现行法律规范的规定

三、国有企业的具体分类

如前所述,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尚无统一定义,根据CPA考试科目2023年《经济法》,其中主要以《企业国有资产法》为依据使用的表述为“国家出资企业”,因此本文主要从此出发分析介绍“国家出资企业”的具体分类。

在具体介绍国家出资企业之前,我们先来辨析一下企业和公司,这有助于我们去理解国家出资企业中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不同。

(一)企业与公司的辨析

所谓国企是属于企业的一种,属于公司制企业。公司制企业又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之分。国企一般属于公司制企业当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在概念范畴上是包含公司的,公司是企业的组织形式。通常我们理解企业主要有业主所有者/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及公司三种形式

企业是一个经济学概念,一般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和企业家才能等),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在法律上,并无关于企业的明确法律定义。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1)全民所有制企业;

(2)集体所有制企业;

(3)联营企业;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5)私营企业;

(6)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2.根据《公司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属于企业法人。

3.根据《合伙企业法》设立的未进行企业法人登记的合伙企业不属于《公司法》范畴的公司,其与个人独资企业同属于非法人组织。

(二)国家出资企业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1.国有独资企业

即依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的、企业全部注册资本均为国有资本的非公司制企业。

(1)全民所有制企业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经营单位。

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全民所有制企业因不属于公司性质,因此不存在股东这么一说。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相关事项需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主管部门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出资人。

参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独资企业是由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故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出资人一般为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

(2)国有全资企业的定义

根据32号令,国有全资企业为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2.国有独资公司

即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根据《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由国家单独出资、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1)国有独资公司的特点:

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特殊性在于股东不是一般的自然人或者法人,而是国家。也不同于一人有限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需要符合三个法律要件:

1)国家出资;

2)国家单独出资;

3)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本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唯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但仍有特殊情况存在,如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的四家子公司。

(2)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治理: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国有独资公司的各级独资子公司,不再是国有独资公司,因为子公司的投资人是母公司而不是国家。但国有独资公司的各级全资子公司都是国有企业,现实中,该类子公司登记的公司类型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4)国有独资企业不设董事会、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是公司化管理体制,设立董事会、监事会。

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即根据《公司法》成立的国有资本具有控股地位的公司。是指国有资本的出资人具有控股股东的地位。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32号令则更有细化的规定,根据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

(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2)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3)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4)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4.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公司资本包含部分国有资本,但国有资本没有控股地位的股份公司。

由国家出资企业出资设立的子企业不属于国家直接出资的企业,但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本出资人权益,通过国家出资企业的投资延伸到子企业。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通过对国家出资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决定或者参与决定母企业的对外投资,并通过母企业行使对子企业的出资人权利,维护母企业作为出资人的权益,从而维护作为母企业的国有资本出资人的权益。

三、国有企业的判定

为了便于在实践中界定国有企业,采纳学界国有企业界定四步法。

综上,涉及国有企业关联概念的文件较多且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对于工商局而言,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为划分对象。对财政部而言,主要是通过财务政策来规范企业的财务行为,一般不划分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对于统计局而言,则从广义和狭义的角度对国有企业有一个认定。实践中,认定国有企业通常援引的文件多为32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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