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依据?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重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什么是环境影响评价?

“环评”即环境影响评价,英文缩写EIA,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通俗说就是分析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并提出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

三、环评手续有哪几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四、哪些项目要办理环评?

2020年11月5日,生态环境部审议通过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以下简称“分类管理名录”),该文件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文件网址:http://jjjcz.mee.gov.cn/djfg/gjflfg/bwgz/hjgz/201809/t20180911_563818.html)

《分类管理名录》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建设内容涉及本名录中两个及以上项目类别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建设内容不涉及主体工程的改建、扩建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改建、扩建的工程内容确定。

第五条规定,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认为确有必要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等,提出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后实施。

五、各类环评手续的内容要求?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项目概况;

2.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3.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5.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6.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7.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二)环境影响报告表

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2020年12月24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格式及编制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3号)文件。规定该文件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文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特点将报告表分为污染影响类和生态影响类,配套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生态影响类)(试行)》(网址: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5/202101/t20210104_815870.html)

(三)环境影响登记表

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环境影响登记表样表如下:

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谁编制?

生态环境部于2019年09月20日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部令 第9号)第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七、何时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有审批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制环评报告书(表)的项目,最迟应在开工前取得批复;填报环评登记表的,应在投运前完成备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 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八、各类环评文件管理方式有何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根据环境保护部于2016年11月2日审议通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网上备案方式。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纸质备案方式。建设单位在线提交环境影响登记表后,网上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和回执,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即为完成。

即:1.对于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实行审批管理,对于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2.审批部门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天,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天审批,而环境影响备案表提交后及可完成备案。

九、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的公告(公告2019年 第8号)文件规定和四川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08月23日发布的《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的公告》(2019年 第2号)文件相关规定。

(一)生态环境部审批的项目

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

(二)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的项目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

(三)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项目

1.除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厅审批的项目环评文件外,其余项目环评文件由市(州)生态环境局审批。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川委办〔2019〕19号),市(州)生态环境局可授权县(市、区)生态环境局承担部分项目环评审批具体工作,授权范围应向社会公开。

2.《目录》以外的跨市(州)的项目环评文件,由项目涉及的主要市(州)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有关市(州)生态环境局协商一致后联合审批。协商不一致的报生态环境厅审批。

3.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的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成都市部分审批权限的复函》(川办函〔2015〕72号)和本公告要求执行。

(四)县级生态环境局备案的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

十、哪些情况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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